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7年10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办〔1997〕19号
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7年10月13日 税委办[1997]19号)
海关总署关税司:
为支持国内企业技术进步,考虑到进口商品定货与实际到货的时间差,经研究,对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部分生产设备和其他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暂定税率(以下简称老方案)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1. 老方案中被取消的税目,仍按税委会[1996]31号文执行。
2. 老方案中税率被调整的税目,按从低原则执行。
按上述规定执行老方案税率的,执行期一律截止至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