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10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0年10月13日)
国家发行重点企业债券是加强重点建设、调整投资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1990年国家计划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二十亿元,已于年初安排到能源、交通、原材料重点建设项目,有关方面已按此进行了工作部署。但是,目前认购债券情况不理想,有些单位对发行重点企业债券的意义认识不足,工作不力,抓得不紧;有的甚至只顾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不顾国家的长远利益,影响了重点企业债券的发行,使得用债券资金安排的重点工程处于资金供应极度紧张的状况。为此,国务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尽快完成今年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共同下达的债券认购数额。
为了完成今年重点企业债券的发行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抓一下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层层落实,确保今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债券认购任务的70%,其余部分于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各级计委(计经委)、经委也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抓紧认购债券,并于十一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分两次向国家计委报告债券认购情况。各级银行要积极做好债券发行工作,必须按时上划债券资金。各级审计机关要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对建设单位认购债券的进度进行审计监督。自筹基建、技改和其他自筹项目都要按规定认真完成债券认购任务。
认购债券的具体事宜,按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0年发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计投资<1990>54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