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0年0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0年01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粉碎“四人帮”以来,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 经过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 我国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 情况一步一步向好的方面发展。国民经济的调整工作,也已开始见到成效。但是,目前我们的生活水平还很低,在财政经济上还存在不少困难。特别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长期干扰,党的作风受到极严重的破坏,许多地方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着相当普遍的严重浪费现象。很多组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工作效率很低。有些地方和单位,无视国家规定和财经纪律,乱支滥用,任意铺张浪费。这不仅给生产建设增加了困难,而且助长不正之风,腐蚀干部思想,挫伤群众积极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我们一定要认识到,节约是我们勤俭建国的长期方针,不能认为只是“贪污有罪”,而“浪费无妨”。没有艰苦创业的革命精神,没有扎扎实实地把生产搞上去的思想和劲头,调整国民经济和逐步实现四化,都无从谈起。因此,采取严格的措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恢复和发扬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极其尖锐的政治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除了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和商品流通方面的增产节约问题,中央、国务院将另行作出规定以外,现对控制和节约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节约公用经费
一九八0年各单位的行政经费、 事业经费, 除去应发个人部分的开支(如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等)以外,其他公用开支部分,一律按上年预算指标节减百分之二十, 并由财政部门从各地方、 各单位的当年预算指标中扣减下来。具体核定节减指标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的可以多节减一些,有的可以少节减一些。企业的管理费用,要按上述比例多节减一些,由主管部门核定,严格控制,大力节约。
二、 精简各种会议
(一) 一九七八年,全国会议费开支比一九六五年增加了两倍。会议一定要精简,开会一定要讲实效。可开可不开的会一律不开。必须开的会,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和开会天数,也要压缩到最低限度。国务院各部门的会议计划,应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地方也要按此精神,规定审批制度。
(二) 各种会议必须节省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开会,不得占用接待外宾和旅游的饭店。当地与会代表一般不安排在宾馆、招待所住宿。尽量减少会议用车和夜餐费。各种会议不得擅自提高伙食补助或其他开支标准,不得用公费招待看戏、看电影,不得以任何借口滥发奖品。
(三) 除了专业性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会议和小型调查研究会以外, 其他会议的开支, 一律由召集单位支付,不得让参加会议的人员回本单位报销,以堵塞变相增加会议费开支的漏洞。
(四) 各级领导单位到地方召开会议,各种开支一律自理,不得挤占地方经费,地方也不要给以贴补。
(五) 今后两、三年内,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的会议费,要求以一九七九年的实际开支为基数,节减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四十。
三、 控制差旅费
(一) 出差要有计划地安排和严格掌握。出差与外出开会的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违反规定的,不准报销。
(二) 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 必须组织外出参观学习时, 人员要少而精, 出省(市、自治区)境的须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
,财务部门不予借款和报销。
(三) 不准借出差和开会之机,用公款游山玩水。如经揭发查实,应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已报销的有关费用。
四、 压缩购置费开支
(一) 一九七八年,全国社会集团购买力总额一年达到一百四十多亿元,比一九六五年增加了一点八倍。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的购置。可买可不买的坚决不买,必须购买的也要精打细算,尽量少买。
(二) 各单位对核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严格禁止用职工个人的名义代集体套购商品的错误作法。对于国家规定的二十七种专项控制商品,除新建单位或特殊情况外,一九八0年内暂时停止审批、停止供应。
(三) 商品供应单位向社会集团销售非生产性商品,必须坚持凭证限额供应的办法。要积极开展专项控制商品和设备的租赁业务,以解决一些单位开大会、办展览和接待外宾等临时需要。对此,商业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贯彻。
五、 节约办公费用
(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文件、简报、报表、刊物,切实认真地进行一次清理。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反对“四多”。国务院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室负责;地方的清理工作,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办公厅负责。
(二) 县级以上各单位职工阅读的书报刊物,除图书馆、资料室和阅报牌等正常需要及必不可少的以外,应自费订购。
(三) 各企业、 事业和行政单位, 应当发动群众,提出措施,大力节约各种办公用品,节约电报费和长途电话费,节约用水、用电、用煤。职工宿舍用水、用电,由个人自理。如果与公家用水、用电分不开的,要按比例合理收费。
六、 控 制 小 汽 车 使 用
(一) 到一九七八年底, 全国行政机关拥有的小汽车、 吉普车,总数已达四万三千辆,比一九六五年增加了两倍多,必须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备标准。中央级单位的配备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地方各单位的配备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小汽车、吉普车,一律暂时封存,或者作价调给交通运输部门使用。
(二) 企业、事业单位的汽车,也要进行清理和整顿。严格划清生产用车和非生产用车。任何人都不得把生产用车作为个人私车使用。因私事用车,必须按规定收费。到外地开会或工作,在有火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的情况下,严禁长途使用专车。
(三) 各单位都要订出节约汽车用油的措施。凡超过指标用量的,供油单位不供应,财务部门不报销。严禁用“走后门”等不正当手法套购汽油。在节约用油办法尚未订出来之前,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国务院各部门一律按现有的用油指标削减百分之三十。各地区、各单位也应按此精神,规定自己的节油指标。
七、 勤俭办外事
(一) 为避免重复出国考察,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今后党政机关、经济部门和事业、 企业单位的出国计划, 应当归口审查,统一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国。具体审批程序,国务院将另作规定。
(二) 出国考察团的人数和时间要掌握控制, 以节约外汇开支。 考察人员要力求精干,熟悉本行业务。严禁借出国之机,增加途中停留点或绕道游览。
(三) 接待外宾、外商,要友好热情,接待适度,不可过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办公室规定的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严禁借接待之机,大量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擅自请客送礼。违反规定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 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的礼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1973〕174号文件“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规定”办理,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或者私自处理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八、 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
召开各种会议,或者接待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来的领导人员,一律不得用公款宴请和送礼,不得用公款招待烟、酒、糖、水果、点心,不得用公款请看电影、看戏,更不得组织群众和车队迎送。违反规定的,其费用开支不予报销,谁出“主意”谁付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过去自定的招待标准,同本通知规定精神不符的,应一律废止。
上级领导同志到地方开会,或到基层作调查,陪同人员要尽量减少,吃饭要按规定标准交钱交粮票。
九、 严禁私分产品和国家财物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不得私分或者变相低价私分商品和国家财物。企业试制的新产品,送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样品,审查后应即收回。不得赠送给单位和个人,或者以试听、试用,试看为名,化公为私。对于违反规定的,除给以纪律处分外,应当按商业部门的牌价追回私分商品和物资的全部价值。
十、 整顿宾馆、招待所
(一) 宾馆、招待所要挖掘潜力,扩大接待,提高房间使用率,努力增加收入。
(二) 宾馆、招待所的各种设施,要力求简朴实用,整洁卫生,反对贪大求洋、豪华浪费。除经批准用于接待外宾的以外,一律不得购置高级消费品。
(三) 严格收费制度。各地的收费标准,统一由省、市、自治区审订。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要坚持收费制度,不得少收费或不收费,不得免费供应烟、酒、糖、茶、水果和免费使用小汽车,不得用收入请客送礼和补贴伙食费。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占用宾馆、招待所的房间和在宾馆、招待所内食宿,不迁走的要个人付费。
(四) 宾馆、招待所要精减管理人员,扩大服务项目,加强经济核算。亏损单位要在一、两年内逐步做到自负盈亏,否则国家财政不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宾馆、招待所交给商业服务部门或旅游部门, 实行企业化经营。 宾馆、招待所要按时编报预算和决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他们的财务收支加强监督和管理。
十一、 对行政、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
(一) 从一九八0年起,国家对文教、卫生、科学、体育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试行“预算包干”办法,节余留用,增收归己,以调动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的积极性。具体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二) 一切有条件组织收入的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挖掘潜力,从扩大服务项目中,合理地组织收入,以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促进事业的发展。应用科研单位和设计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改为企业经营,不仅不用国家的钱,还要力争上缴利润。
十二、 整顿劳保福利开支和奖金、津贴
(一) 切实执行国家规定的劳保用品领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作主张,扩大发放劳保用品的范围, 增加劳保用品的项目和数量, 或者用高档商品代替一般劳保用品。要实行收旧换新,提倡修旧利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二) 切实执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滥发福利费,更不准私分福利费。违反规定的,应当如数追回。
(三) 鉴于目前有些地方和单位滥发奖金、津贴的情况,国务院责成财政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进行必要的整顿,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三、 整顿人员编制
(一) 从一九八0年一月起,一切行政单位的职工人数,除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增加的以外,均暂行冻结,不准增加,并着手进行整顿。
(二) 今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增加人员编制,必须经国务院审批。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从上到下,实行一枝笔审批,其他领导同志不要随意审批。凡是没有经过批准的编制,财政一律不予拨款。
(三) 所有临时办事机构都要进行整顿,该撤销的撤销,该合并的合并,人员回原单位或另行分配。必须保留的,配备也要精干。今后,各级领导机关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设临时机构的,要严格控制。
(四) 各级领导机关不得从所属基层单位长期借调人员,变相增加编制。基层单位有权拒绝上级单位长期借调人员。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关键在领导。关于高级干部的生活待遇标准,中央和国务院已有专门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坚持执行各项开支规定,并加强对这一项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财会部门履行职责。 各单位行政部门的负责人, 要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同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当好后勤,切不可以关心、照顾领导同志为名,搞不正之风,给领导同志帮倒忙。各单位的财会人员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把好口子,发现违反本通知各项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迅速报告领导机关,及时纠正。对情节恶劣的,要立即检举揭发,并可越级上告。任何人不能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 要加重处分。 要实行经济民主,财务公开,发动和依靠群众揭矛盾,提建议,搞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共同把反对铺张浪费,厉行节约的工作搞好。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这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迅速贯彻落实。各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加强督促检查。财政、银行和财务部门要切实做好促进和监督的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进行处理。
军队系统由军委总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节约公用经费百分之二十的要求,制订有关规定和办法。
各地报刊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本通知精神,表扬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本通知要向机关职工群众宣读, 做到家喻户晓, 人人皆知,以利发动群众,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