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7年04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7〕42号
施行日期2007年04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报吐鲁番市和特克斯县城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新政发〔2005〕113号)收悉。现就吐鲁番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吐鲁番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吐鲁番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民族特色突出。
二、 你区及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传统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等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区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吐鲁番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