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12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135号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江苏、福建、广东、海南省(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特区办:
国务院决定,“九五”期间,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按国家核定的额度,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返、5年过渡、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对中新两国政府签订协议兴办的苏州工业园区参照执行此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52号)的精神,对上述地区进口自用物资仍继续执行额度控制办法。“九五”期间,上述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总量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等单位按1995年的实际情况一次性核定。进口单位仍应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二、 对上述地区在国家核定的额度内每年进口自用物资实际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996年全部予以返还,1997年返还当年实征税额的80%,1998至2000年的返还比例每年递减20个百分点。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税收返还政策。
三、 财政部根据国家核定的上述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和当年的税率、汇率、税收返还比例,计算出应返还的税收额,并安排预算。
四、 对报关时能够提供“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证明”的进口物资,海关按商品税号、品名分别单独统计其进口金额以及所交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单独入库。国家金库也要单独反映。
五、 每年度末,海关将上述地区在国家核定额度内进口自用物资的统计情况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根据国家金库统计的实际入库情况,依照当年的税收返还比例,计算出当年实际应返还的数额,及时返还给上述地区人民政府。当年财政返还的数额不能超过预算安排的返还额。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六、 上述地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央财政返还的税款再全部返还给本地区进口自用物资的纳税人。具体返还办法由上述各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