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3年1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83〕国函字273号
施行日期1983年12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3年12月29日 [1983]国函字27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同意你们《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穿着统一制服的报告》。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各级人民法院担任现职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各级人民检察院担任现职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穿着统一的法院、检察院制服。《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穿着统一制服的几项规定》由你们与财政部联合下达执行。统一着装所需经费,同意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