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日期1997年0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办函〔1997〕6号
施行日期1997年01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分行川人行条[1996]14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关于司法机关能否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48号文已有明确规定,请你分行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两点:(一)对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要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讲明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的上述存款不能冻结、划拨的原因;(二)积极配合法院办案,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依法自动履行有关义务。
二、 关于进一步协调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解决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的问题,总行正在协调、研究解决。
19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