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0年03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0〕222号
施行日期1980年03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中国银行《关于要求批准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请示报告》和《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实践证明,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利用银行吸收的外汇资金办理外汇贷款,对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出口商品生产,发展对外贸易和远洋运输,支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外汇贷款的重点是扶植投资少、见效快、创汇多、盈利大的轻纺项目,支持老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使用贷款一定要讲究经济效果,保证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各级政府要多注意发挥中国银行的职能作用。计委、进出口委、工业、交通、外贸、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外汇贷款工作做好。
关于要求批准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为了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一九七三年经国务院批准,利用中国银行吸收的外汇资金,试办短期外汇贷款。到一九七九年底止,累计批准贷款五十五亿美元,实际用汇三十九亿美元,已经收回贷款三十二亿美元,正在办理进口订货的十六亿美元。通过运用这项贷款进口关键设备、国内短缺的原材料和远洋船舶等,对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和远洋运输事业,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实践证明,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利用银行吸收的国外资金办理外汇贷款,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一个好办法。
去年以来,随着全国工作着重点转移和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京、津、沪三市改革外贸管理体制、扩大出口等几个文件。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往来不断发展,外汇贷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外汇专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促进、调节和监督作用,把外汇贷款用好用活,在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贸部的指导和帮助下,经过反复协商研究,吸收了有关部门和中国银行经理会议的意见,我们对原来的《短期外汇贷款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短期外汇贷款的资金由银行自主运用。去年银行用于短期外汇贷款的外汇资金是同国家外汇合并在一起安排的,国家计划定不下来,银行贷款计划也定不下来,影响贷款工作正常进行。修订的办法规定银行可以用自营业务吸收的外汇资金作为发放外汇贷款的资金来源,在统一政策、统一计划下,由银行自主运用。至于国家引进的大型项目,则仍由国家外汇计划安排,不足部分由银行向外统筹,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借统还。
二、 改进贷款计划管理办法。按原来规定,各地每年需要的贷款,由地方计委牵头,提出贷款计划上报审批,计划只列使用贷款的项目、额度和出口创汇金额,对还款的安排不够具体。这样,使贷款和还款脱节,不能调动地方归还贷款的积极性,不利于加速外汇资金周转。修订的办法扩大了各地分行发放贷款的权限,试行外汇信贷资金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批用衔接、放收挂钩、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总行给分行分配一个可以周转使用的外汇贷款指标,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二年三年不变。各地每年审批、使用和收回贷款的计划由分行编制,经当地计委和进出口委综合平衡后报总行批准执行。贷款由各省、市、自治区一级的管辖分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发放和收回。各地银行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贷款的审查工作,帮助借款单位用好贷款。
三、 扩大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按原来规定,外汇贷款只贷给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使用的范围也较窄。对国务院所属各部的贷款,不属于生产出口商品的贷款,与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相结合的贷款,在生产、流通领域中需要银行支持的短期周转贷款,在原来的贷款办法中都没有规定。这次修订的办法把贷款的对象扩大到能给国家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有偿还能力并具备贷款条件的单位。同时,补充规定了使用外国银行买方信贷的办法。
四、 修订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原来办法规定,为年息七厘。而现在从国际市场吸收欧洲美元的利率成本高达十几厘,银行如仍按年息七厘发放贷款,就要造成亏损,银行负担不起。因此,在这次修订的贷款办法中,改为由中国银行根据组织资金的成本加银行管理费计算贷款利息。因为贷款资金来自国外,所以利率亦应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做法,实行浮动利率,定期进行调整。
五、 用经济方法择优发放贷款。原来办法规定,企业申请贷款,须经计委、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和财政、外贸部门五家共同审批。办一个批准贷款的文件要五家盖章,环节多,时间长。这次修订的办法,改为用经济方法办理贷款。贷款由借款单位向银行办理申请,需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事项,由借款单位提前办好报批手续,纳入有关计划,或签订经济合同解决。银行对有利于加快四化建设,能给国家多创外汇,确有偿还能力的贷款项目要积极支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按照贷款办法进行审查,择优发放贷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令银行发放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和超过指标发放贷款。在修订的办法中,针对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规定了讲究经济效果,明确经济责任,采取经济制裁等用经济方法管理贷款的内容。
现将修订的《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送上,请审查。如无不妥,请将这个报告和办法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
中 国 银 行
一九八0年三月十日
附: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