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8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8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五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次会议批准:国家监察机关的编制由监察部统一掌握,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但监察机关编制确定后进行组织调整工作和制定经费开支具体办法,均须要一定时间。因此,特规定各级国家监察机关的经费开支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 设在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省、市各厅、局的国家监察机关,由其所在部门开支。
二、 监察机关的新编制下达后,为便于进行组织调整,各省市和各部门应按其调进调出的实际情况开支。
三、 驻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监察机关的开支,暂由所在单位按照原标准开支。监察干部在企业原享受的各种待遇仍照旧不变。
四、 派驻的监察机关的办公室、住房、用具、交通工具、电讯等皆由驻在单位供给。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