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8年07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1998〕6号
施行日期1998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的暂定税率(具体商品及税率见附表),请于1998年7月10日前对外公告。对这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定进口合同并于今年内到岸的,仍按原暂定税率计征关税;1998年7月10日之后签定的合同,进口时则按恢复后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附表:停止执行暂定税率的六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