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08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6〕98号
施行日期1986年08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建设黄浦江大桥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为解决上海市黄浦江两岸间交通阻塞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原则同意你市关于建设黄浦江大桥工程项目建议书。
二、 该工程建设总投资为四亿二千万元,其中外资七千二百万美元,同意你市争取利用国外贷款解决,并由你市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本息所需的人民币和相应的外汇额度。所需国内建设资金一亿九千万元也由你市筹措解决。
三、 该工程为地方项目,列入你市基建计划。
四、 该工程建设规模较大,请你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好建设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在此基础上,抓紧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务院审批。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