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05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7〕41号
施行日期1997年05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乐山市行政区划的请示》(川府发[1996]132号)和《关于调整乐山市行政区划设置眉山地区的请示》(川府发[1996]158号)收悉。同意对乐山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 设立眉山地区,管辖从原乐山市划出的眉山、仁寿、彭山、洪雅、丹棱、青神6个县。地区行政公署驻眉山县东坡镇。
二、 调整后的乐山市辖市中、五通桥、沙湾、金口河4个区和夹江、犍为、沐川、井研、马边、峨边6个县(自治县),代管峨眉山市(县级)。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