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67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再次请求批准建设七台河机场的请示》(黑政发〔1991〕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七台河民用机场。
二、 机场场址确定在七台河市庆云村附近。
三、 机场建设规模按满足运七等同类型飞机起降的技术要求设计,跑道可适当留有发展余地。总投资控制在三千五百万元以内,资金全部由地方筹集解决。
四、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