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1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辽宁蛇岛老铁山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环发[2011]2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调整辽宁蛇岛老铁山、山东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和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 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和海域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上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次进行调整。
三、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