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01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6〕17号
施行日期1986年01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骊山风景名胜区乱占乱建情况调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及补充报告收悉。报告中反映的临潼骊山风景名胜区内乱占乱建的情况是十分严重的,如不坚决制止和纠正,将对这个国内外瞩目的游览胜地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请你省对骊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存在的乱占乱建问题,特别是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13号文件下达后的占地和建设项目,不论什么单位,都要按照你省“补充报告”提出的处理乱占乱建问题的原则意见,迅速、坚决地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二、 关于是否将临潼县改为临潼(骊山)市的问题,请你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另行报批。
三、 要加强对骊山风景名胜区的领导,尽快制订总体规划,解决管理体制问题,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在处理乱占乱建和破坏景观问题之后,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使骊山风景名胜区成为真正体现我国壮丽山河、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风貌的游览胜地。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