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九年九月八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抗灾救灾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国自然灾害频繁,每年都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抗灾救灾。做好抗灾救灾工作非常重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生产、重建家园”的指导思想,按照“以地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切实改进并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地方政府搞好这项工作。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抗灾救灾工作的报告
我国地域辽阔,气侯复杂,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建国以来年年有灾,平均每年有二亿以上人口、六亿多亩农作物受到各种自然灾害袭击,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亿元。党中央、国务院对抗灾救灾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每年要拿出十多亿元的资金和大批物资用于抗灾救灾。近年来,依靠地方党政领导,广大干部、群众和人民解放军的共同努力,抗灾救灾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加强和改进抗灾救灾工作,我们在征求水利、民政、财政、农业、物资、商业、交通和石化总公司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现报告如下:
一、 当前抗灾救灾工作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突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不够。抗灾救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生产、重建家园”;要坚持“以地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尽量把困难和问题消化在地方。但是,一些地区受灾后,要求中央支持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范围越来越宽,数量越来越多,有些应在年度计划中正常解决的问题,也以抗灾救灾的名义要求中央解决。
(二)抗灾救灾工作有临时思想。抗灾救灾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繁重,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困难和问题多,很需要加强综合管理。但是一些地方缺少统盘考虑和长远打算,综合协调能力较弱,缺乏横向和纵向的沟通。
(三)申请抗灾救灾资金和物资存在多头、重复报告的现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灾要钱要物的同时,一些业务部门和地、市、县也越级提出申请;有的地方为了多要钱要物,甚至夸大灾情。特别应指出的是,各地来京汇报灾情的次数多、级别高、队伍大,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
(四)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分配使用的检查报告制度不完善。当前各地要钱要物都很积极,而对于钱物分配下去后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够,漏洞较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五)通讯手段落后,信息不灵敏。抗灾救灾工作时效性很强,而目前的灾情主要是靠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时间长,不够准确,不能及时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 加强和改进抗灾救灾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中央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款项和品种。
中央支持地方抗灾救灾的资金、物资有: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水毁公路抢修补助费;化肥、柴油、农药、种子、钢材、木材、水泥、玻璃、汽油、煤油、润滑油、轮胎、导线、铁丝、元钉、油毡、沥青、塑料以及视特殊灾情需要考虑的汽车。
上述款项、品种外的资金、物资,一般不从救灾渠道解决。抗旱所需物资,除化肥、燃料油、塑料外,原则上由地方解决。
(二)明确各级职责。
1、中央级的职责:中央负责对特大自然灾害所需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给予适当补助。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应深入灾区实地调查,指导、协助地方搞好抗灾救灾工作。对于地方向中央申请补助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要尽快研究解决。
国家计委受国务院委托,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工作,并对涉及三个部门以上的问题负责牵头处理。各有关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抗灾救灾工作,分配管理好主管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指导、检查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所需抗灾救灾救灾资金、物资,除特大防汛补助费、化肥和物资部负责分配的物资外,原则上应自行解决。
2、省级的职责:特大自然灾害所需抗灾资金、物资,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物资用于抗灾救灾。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要先安排使用地方的资金、物资,确实不够时再向中央申请补助,并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地方安排的具体数字。非特大自然灾害所需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均由地方自行解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业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分配、管理好各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
3、计划单列市可参照省级职责执行。
(三)健全省级综合管理抗灾救灾组织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安排固定人员,灾害频繁地区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在办公厅(室)内设置抗灾救灾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各业务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建立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信息渠道,及时沟通、交流抗灾救灾方面的信息。
(四)统一灾情报告和款物申请制度。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报灾情,可通过电报、文件等形式报告国务院和主管业务部门。一般不要组织代表团(组)来京。
2、凡要求中央支持抗灾救灾资金、物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核实汇总,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签署后,统一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3、各地汇报灾情,要款要物,必须实事求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
(五)健全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报告制度。
1、中央每次下拨的资金、物资,各地在收到后二十天之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业务部门,将分配到县的情况反馈给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综合抗灾救灾工作的单位汇总全面情况报国家计委。
2、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要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全年抗灾救灾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一月份书面报国家计委,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抽查。
(六)加强气象、水文、防讯、抗旱、植保等有关业务部门的灾情测报工作。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多渠道收集、使用信息。抗灾救灾工作要逐步建立信息联络网,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特别是受灾频繁地区要建立抗灾救灾紧急通讯系统,保证遭灾时通讯畅通,现场情况清楚。
(七)积极开展自然灾害保险和农村互助基金试点,提高农村内在的抗灾能力。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