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3年0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1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国务院曾几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控制外出参观活动,坚决制止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等名义到处游山玩水的不正之风.但到目前为止,此风尚未刹住,一些地方仍在滋长、蔓延.必须指出,这类活动不仅浪费国家资金,给一些地方的物资供应、食宿、运输等造成很大压力,妨碍先进单位的正常生产和业务活动,而且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政治影响.为此,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 必须教育全体干部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今后凡出现借故游山玩水之类的事情,首先要追究参与此事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定要按违反政府纪律和财经纪律论处.
二、 再次重申,各地区、各单位今后一般不要专门组织外出参观活动.对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经验,应主要通过有关宣传和资料的交换来学习,不必专门派人去参观.尤其是远距离、跨省区的参观活动,更要严格限制.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组织出省参观活动的,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事先征得前往地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接待单位的同意.否则,一律不予接待.
三、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订出当年各项外出活动的经费计划, 严格加以控制,不准超过.
四、 建立和健全严格的财会审核报销制度.到外地出差、开会、参观学习等,事先应有具体经费开支计划,经部门主管领导人批准,并报财会部门审查备案.凡事先未经领导同意的活动项目经费,要重新申报,与业务无关的借故游山玩水的开支,一律不准报销.有关领导要认真把关,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核,按制度办事.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恶劣手段违反财经纪律的,必须严肃处理,给以应得的处分.
五、 出差或开会期间,组织就近游览活动,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六、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对那些游山玩水造成严重浪费的,要批评教育,并作出适当处理.同时,要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相应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