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5年10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5〕81号
施行日期1985年10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民政厅:
你省民政厅“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称谓问题的请示”((85)云民民字第41号)收悉。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国发〔1983〕201号)第三条规定:“民族乡的名称,一般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因此,来文中所写的第一种称谓是正确的,同意你省民政厅的意见。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1983〕20号),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名称的规定,指的是“乡”前冠以具体民族的名称,作别种理解是不对的。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