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3年1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58号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
一、 以下十一名同志由武警大校警衔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
武警学院院长孙中国;
武警部队副参谋长兼北京市总队总队长孟振德;
武警部队政治部副主任呼延振邦;
武警部队后勤部副部长张志华;
武警部队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副书记朱新加;
公安部边防局副局长刘殿玉;
武警学院副院长刘良顺;
武警黄金指挥部副主任蒋志;
武警黄金指挥部副主任严焰南;
武警水电指挥部政治部副主任李克忠;
武警西藏自治区总队政治委员章珠。
二、 授予公安部消防局局长刘式浦武警少将警衔。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