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
发文日期1984年07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侨政会字42号
施行日期1984年07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民政厅(局):
为了满足广大华侨“寻根问祖”的愿望,照顾他们思祖怀乡的感情,对他们提出修复祖墓的要求,原则上应予同意。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华侨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 原墓址现已为耕地的,如要求修复,应迁移到公墓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
三、 华侨修祖墓一般应在原规模和范围内,不要扩大。
四、 对华侨要求修复祖墓所需要建筑材料按照国家牌价予以供应,不准趁机勒索。
五、 本通知适用于处理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要求修复祖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