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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

发文日期1984年07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侨政会字42号

施行日期1984年07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民政厅(局):

为了满足广大华侨“寻根问祖”的愿望,照顾他们思祖怀乡的感情,对他们提出修复祖墓的要求,原则上应予同意。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华侨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 原墓址现已为耕地的,如要求修复,应迁移到公墓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

三、 华侨修祖墓一般应在原规模和范围内,不要扩大。

四、 对华侨要求修复祖墓所需要建筑材料按照国家牌价予以供应,不准趁机勒索。

五、 本通知适用于处理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要求修复祖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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