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4年06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函〔1994〕28号
施行日期1994年06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王大中等31位代表:
您及其他30位人大代表的提案(2688号)收悉,现回复如下:在股票市场发展初期,为了探索股票市场的发展经验,发挥股票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国务院首先只选择上海、深圳两市进行股票市场的试点,并先后在上海和深圳设立证券交易所。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1993年我国的股票公开发行已经由上海、深圳两市扩大至全国。各地可以在中央下达的股票发行额度内,选择企业发行股票,并到交易所上市。在各地上市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断增长的情况下,要求开设其他交易场所的呼声比较强烈。但在目前情况下,增设交易场所,特别是在内陆地区设立证券交易所需要涉及许多的问题:
一、 虽然我国的股票市场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目前还不是太多,还没有达到足够的规模;
二、 现行的上海、深圳交易所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交易所的建设还需要一个过程,也还没有探索出交易所建设的经验;
三、 从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趋势看,随着电子化程度的提高,交易所都有一个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盲目地增设交易场所势必造成以后的合并,造成资源的浪费;
四、 交易场所的设置还要涉及我国的证券管理体制和证券市场体系。在证券管理体制尚不健全、证券市场体系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增加地方性交易场所势必增加管理的难度,甚至引发证券市场的混乱局面。
因此,在现阶段还不宜多设地方性交易场所,也不宜在内陆省份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就地上市。但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断增加,以及证券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也可以适当增加证券交易场所。但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决不能一哄而起,而应在区域平衡的条件下,有组织地选择部分经济发达、交通便捷、幅射面广的地区。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