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7年08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7年08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根据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修正通过的《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议定书和其他条约性质的文件(包括换文、会谈纪要和政府间的合同等)的正本,应当分别送外交部和国防部保存。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统一保管同外国签订的条约等文件正本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将上述文件的正本,凡属非军事性质的,一律送外交部保存,凡属军事性质的,一律送国防部保存。近年来,同我国建交的国家日益增多,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性质的文件也相应增加。但十几年来,由于我政府机构和人员变动较大,有些单位对有关规定不够清楚,因此,目前有一部分条约正本还分散在各主办部门,未送外交部保存。为了有利于对条约正本的统一保管、使用和保密,特再重申如下:
一、 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议定书和其他条约性质的文件正本,不论是以政府名义还是以政府各部门名义签订,凡属非军事性质的,应一律送外交部保存;凡属军事性质的,应一律送国防部保存。如一个文件同时涉及军事和非军事两方面,凡是以军事项目为主的,送国防部保存;以非军事项目为主的,送外交部保存。
二、 各主办部门应将上述文件复制副本,分送有关单位备用,同时送外交部或国防部三份(中、外文)存查。
三、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尚在本部门所存有关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如有条约性文件的正本,应即按照上述规定分别送外交部或国防部统一保存。
如对上述各点有疑问,可同外交部(条法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