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7年1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7〕43号
施行日期1997年12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199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两年来,一些地方无视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擅自扩大烟叶种植面积和收购计划,致使烟叶库存剧增,挤占了大量资金,损害了国家和农民的利益。为严格烟草专卖管理,严肃国家烟叶种植和收购计划,切实做好1998年及今后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 烟叶用途单一,属国家专卖品,必须根据烟草制品生产、出口和储备的需要安排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购计划。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切实按照国家计划做好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各级烟草专卖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二、 烟叶收购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落实,不得变更,否则,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已下达1998年全国烟叶种值和收购预安排计划,请各地据此做好1998年的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
(一)各级烟草公司必须按国家下达的烟叶种植和收购计划,同农户逐户签订烟叶种植和收购合同,严格按合同收购烟叶,对合同外的烟叶,不予收购。
(二)对各地超计划或无计划种植的烟叶,烟草专卖部门不给予产前扶持和价外补贴,有关银行对超计划种植的烟叶不提供贷款资金。
(三)对个别地区因丰收等原因造成超计划的,国家将抵顶这一地区第二年的烟叶收购计划指标。
(四)有关银行对计划内烟叶的收购,按含税价足额供应收购资金。
三、 烟叶种植和收购管理工作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农民在压缩烟叶种植面积后改种其他作物的工作要加强领导,保证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199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