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07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7〕66号
施行日期1997年07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定国家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实施方案的请示》(陕政字[1997]58号)及示范区名称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示范区定名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序列。
二、 原则同意你省《请示》的实施方案中提出的示范区的建设目的、指导思想、功能区划和主要任务目标。根据有关部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你省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三、 示范区建设坚持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原则。你省要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发挥本地农业、科技、教研优势,同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大投入力度,尽快启动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扶贫项目以及农业科研、产业开发、推广示范和人才培养项目方面大力支持。要支持示范区开展与境外的农业科研、开发和产业化合作,积极引进境内外的资金与技术。国际合作中的进口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区内教育、科研体制改革,做到加强联合,集中力量,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教育、科研资源,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在产学研相结合方面作出贡献。
四、 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以地方为主,国家计委给予大力支持。具体建设项目按程序报批。
五、 示范区的建设资金由中央、部门和省共同支持并积极有效地引进外资。从1997~2000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每年0.5亿元),用于重点支持示范区的开发建设。
六、 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和条件,以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为目标。要以产业、项目带动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国家级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完善问题,请你省协商有关部门并研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在同等条件下,各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支持。
七、 示范区的国家安居工程建设,从你省计划中单列,请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从今年起即予优先安排。
八、 同意成立以你省省长为组长、各有关部委参加的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以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省人民政府授权形式授予示范区管委会有关的行政管理权和经济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