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8〕86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海关总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进出口企业信誉命名和商品归类报关社会化工作。
(三)加强口岸通关业务改革的统筹协调职责,积极推动电子口岸跨部门联网应用,推动实施区域一体化通关,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能。
(四)完善与地方政府的联络协调机制,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加快实现海关信息共享。
二、 主要职责
(一)拟订海关工作的重大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与海关工作相关的进出口、税收、外汇等政策。
(二)承担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的责任,拟订征管制度,制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并组织实施和解释,组织拟订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并依法负责有关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开展多双边原产地规则对外谈判,依法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关税措施。
(三)承担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依法查处走私违规案件,负责所管辖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组织实施海关缉私工作,组织实施海关管理环节的反恐、维稳、防扩散等工作。
(四)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口岸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口岸开放的总体规划并协调实施,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口岸工作,组织拟订电子口岸规范、规划并协调实施。
(五)负责关税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开展关税税政调研工作,对关税法律法规执法问题做出具体工作解释。
(六)负责制订海关监管和进出口企业海关稽查、报关管理、守法便利管理及海关贸易调查、市场调查等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按分工依法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牵头审核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设立和调整。
(七)负责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发布海关统计信息,开展相关监测预警工作。
(八)制定海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垂直管理全国海关。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关总署设14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承办口岸“大通关”建设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口岸管理规章制度,牵头拟订口岸开放的总体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协调口岸通关中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指导和协调地方口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承担海关标准化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关税征管司。
承担关税税政和立法的有关工作;参与研究进出口税收政策、税则税率的调整及相关的对外谈判;拟订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管规定并组织实施;承办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原产地规则的有关工作;承担多双边原产地规则对外谈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组织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关税措施。
(四)监管司。
拟订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海关反恐、维稳、防扩散等工作。
(五)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
拟订加工贸易和保税物流等海关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海关特殊监管区、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发展规划、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审核、报批和验收工作。
(六)综合统计司。
承担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发布统计信息,开展相关监测预警,提供咨询服务;编制和发布国家对外贸易指数;承担海关经营单位代码管理、报关数据和单证管理工作;拟订海关统计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稽查司。
拟订海关风险管理制度,组织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开展海关稽查及海关贸易调查、市场调查;监督管理报关单位、报关员及报关从业资格;拟订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和企业海关注册管理、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缉私局(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拟订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查处走私和违规案件、侦办走私罪案件,开展缉私情报工作;组织开展打击走私国际(地区)间合作;承担世界海关组织情报联络工作。缉私局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
(九)科技发展司 (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海关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海关科技应用项目开发、推广和运行管理;承担海关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组织拟订电子口岸规范、规划并协调实施。
(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海关国际合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与外国(地区)海关、国际组织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协调相关协议的谈判、签订及实施;指导海关境外常驻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海关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十一)财务司。
管理海关经费、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罚没财物;管理海关征收的税费资金和罚没收入的收缴入库,承担海关的预决算管理工作。
(十二)关务保障司。
拟订海关装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海关系统装备及资产管理制度;拟订海关车船装备、集装箱查验设备、制装等配备计划;管理海关国有资产;承担海关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及海关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司。
拟订海关人事教育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国海关人事、机构编制、海关关衔、人才队伍等工作;指导海关所属院校管理工作。
(十四)督察内审司。
拟订海关系统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海关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管理审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海关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 人员编制
海关总署机关行政编制为54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7名)。其中:署长1名、副署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部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8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五、 其他事项
(一)海关总署设立政治部,承担干部管理、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海关系统文化建设、队伍建设等职能。政治部日常工作由海关总署人事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等承担,其中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与机关党委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二)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协助总署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务直属海关的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海关总署下设41个直属海关和337个隶属海关,承担关区内的各项海关业务工作。以上机构行政编制共55041名(含缉私警察编制)。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 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