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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国务院秘书厅关于总理对法制工作指示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55年0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2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法制局成立后工作部署和加强法制工作的报告,已经一月十三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总理并作如下指示:

一、对原政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发布的各项法规,及时进行一次整理是-项重要的工作。原政务院发布和批准的各项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局有重点地进行整理,各有关部门应酌派适当干部协助。各部门过去发布的各项法规,亦应于今年内尽可能各自进行一次整理。

二、各部门今年需要起草和修改的法规,应迅速将初步计划报送国务院(可经送国务院法制局),由局秘书长召集会议统一安排。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着手建立法律室,或先配备一,二专人负责,并在整理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经常的法规编纂工作。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工作部署和加强法制下作的报告

一、法制局已成立了一个多月。在成立时,我们根据总理指示的法制局主管审查、草拟法规草案和整理现行法规的三项任务,在干部间作了思想动员;在组织上按分工研究、集体审议的原则,除设办公室外,暂设行政、工业劳动、财政贸易、交通农业等四个法规组和一个法制史研究室,并组织法规审议委员会以便集思广益进行审议工作。由于法制局是在原法制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的,大家了解到法制工作为国家建设服务的重要:但因过去主要审拟一些政法工作方面的法规,对各项专门业务法规摸得很少,特别对财政、经济、交通和劳动等法规,都很生疏,今后这方面审拟工作涉及面很广,而我们机构又很不健全,所以从何人手,成为我们当前的主要问题。为了从思想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会发动全体干部对此问题进行讨论,肯定了法制工作必须深入实际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经验,批判了少数干部那种仅读过几本民、刑法概论一类的教科书,即自以为是“专家”,而不屈于钻研专门业务法规的错误思想。又经过了这一个多月来的摸索,大家动手占有资料,并走出门去同业务部门接触,初步了解了一些情况,更体会到只要深入下去,就有办法。因此在做法上拟先抓紧整理现行法规一环。这样做,就可以让我们迅速地初步熟习各项业务法规,从而打下今后审拟工作的基础。

二、关于现行法规的整理问题。根据不完全统计,五年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各委、部和各大行政区所发筛的法规约有三千五百余件。西北大行政区撤销时,对自己几年来所发布的法规和指示,曾作了一次全面的审查和整理,即发现其中有大部分因客观情况变化,应当修改或者废止。原政务院发布和批准的条例、通则、办法等法规共约二百三十件,其中有些因国家建设不断发展,情况变化,同 宪法已相抵触。如有些法规中关于对资本家利用、限制和改造的规定,需要依据 宪法原则加以修改。还有些法规在个别内容上相互矛盾,如一九五-一年四月政务院发布的「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中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散布流言或用其它方法破坏国家货币信用者,处十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徒刑。这同一九五一年二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同类罪行的处三年以上徒刑的规定不同。此外,如一九五二年七月政务院批准的「电气事业处理窃电暂行条例」,其中规定窃电人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可以提出「诉愿」。这虽是用语问题,但因国民党有「诉愿法」,而我们并无诉愿制度。累似这类的用语问题,亦势须修改。因此,为了进一步健全革命法制,对过去发布的各项法规及时进行一次整理工作,是有必要的。关于整理的办法,我们拟议:

(一) 于今年上半年,对原政务院发布和批准的法规,有重点地将共中带有全面性和基本性的进行一次整理,从出那些广告废止。那些拟作修改,那些可以合并以反那些需要电新起草的意见,而后再作进一步的工作计划。至于过去各部门发布的法规,建议由各部门尽可能于今年内亦进行一次整理。

(二) 整理工作,需广泛占有必要的资料,并拟采取工作与学习相结合的方针,分组进行审查整理。审查重点,主要在于法规的内容同 宪法原则有无抵触。

(三) 法规整理需要有专门业务知识,我们力量很弱,须请各有关部门派适当干部协助,其中某些法规还须请各有关部门负责整理。

三、关于法规起草和审查工作问题。经我们初步了解,各部门准备于今年上半年起草和大修改的法规,仅根据中央十五个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即有违警罚法,户口法,人民警察组织条例、革命军人优抚条例、工厂安全卫生条例、基本建设安全卫生条例,预决算条例、外汇管理条例、 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海关法、私营企业条例、加工订货通则,铁路运输条例,海商法、内河航运法。邮电法、保护森林条例等六十多个。各部门准备起草和修改这许多法规,在名称上、内容上,起草方法和审查程序上,似需作大体上的统一安排。为此建议:各部门将今年起草和修改法规的计划报送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查,分别轻重缓急,统一安排。其中性质、内容相近可以合并起草的或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都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起草和审查。

这样对于我们的审查工作和有需配合的起草工作,在组织力量和资料研究上也就可以较有计划地进行准备,

四、关于今后法规编纂和建立法律室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今后国务院和各部门在今年整理现行法规的工作基础上,有必要分别建立法规编纂工作。法规编纂工作实际上也就是经常的法规整理工作。根据苏联的经验,这项工作如能建立起来,将会减少法制工作中的混乱现象,关于法律室的组织,根据苏联经验和我国某些机关,企业已有的经验,对于协助领导,审查各业务单位起草的法规和命令草案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相互之间有无矛盾,进行一些必要的法律行为,以及编纂各该部门发布的法规和命令等,都起相当作用,因此建议有步骤地有重点地在中央各部门中建立法律室,汲取得更多经验后再行推广。

以上报告,请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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