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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国务院批转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组建民航公安机构的请示报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1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1〕109号

施行日期1981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内外对敌斗争的需要,国务院同意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组建民航公安机构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民航系统的公安保卫工作十分重要,望你们切实加强领导。

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组建民航公安机构的请示报告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一日

国务院:

鉴于民航担负着重要专机、包机和国际、国内航班任务,点多、线长、涉及面广,易受敌人袭击、劫持和破坏。随着国家政策的开放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国际通航和人员来往日益增多,空中、地面安全更加艰巨复杂。加之近年来国际恐怖组织活动猖獗,劫机、破坏事件不断发生,对我国际航班威胁越来越大。目前,民航系统的保卫机构,已不适应当前国际国内斗争复杂情况的要求,迫切需要改进。经研究,拟仿照铁道部、交通部的办法,组建民航系统公安机构(总局、地区管理局的现有保卫机构改为相应的公安机构)。具体意见是:

一、 性质和任务

民航系统的公安机构既是民航的一个机构,又是公安部门的派出机关。主要任务是:

1.负责飞机空中的安全保卫,严防劫持、破坏飞机事件的发生。

2.负责机场工作区域,候机室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民航户口、生活区域的治安管理仍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3.负责专机、要害部位的安全。在机场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来往迎送的首长、外宾的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民航内部发生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破和预审。

5.负责对驻在机场的外国民航办事处人员和其他外国人在机场内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

6.配合我国驻外使馆做好民航驻国外办事处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7.参加机场发生的紧急事件的调查处理。

8.负责机场范围内防火宣传、监督和警卫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 机构设置和权限

民航总局设公安局,执行公安部业务局权限。民航地区管理局设公安处,执行行署公安处权限。民航省(自治区)管理局、飞行专科学校设公安分处,执行县公安局权限。航空站设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民航公安干警的编制单列。公安干警的工资、福利等按民航现行制度执行、享受本单位其他相似人员的各种待遇。民航总局、飞行专科学校公安机构的经费,在民航行政、事业费■支出。各管理局以下公安机构的经费,在民航企业营业外列支。公安干警着警服,按公安部规定执行。警服和武器,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部门价拨。

三、 领导关系

民航总局公安局列入公安部编制序列,受民航总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航所属各公安处、分处受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在公安保卫业务上,受民航总局公安局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双重领导。

关于民航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经商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同意,民航系统需要逮捕、审判的人犯,由民航各级公安机构依法直接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由同级人民法院审理。拘留、逮捕的人犯,由当地公安机关代押。罪犯的服刑,由地方劳改部门管理。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73)182号文件的规定,民航国际航班设置安全员,在机长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空中安全保卫工作。编制仍设在飞行部队,业务上由民航各级公安机构领导。

以上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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