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2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62]国卫习字136号
施行日期1962年06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62〕国卫习字136号)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关于严格限制到外地休养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目前国家在财政经济方面困难很大,为了节约财政开支,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今年内,特别是暑期内,国家机关干部(高级民主人士除外)都不要到外地去休养或避暑。因病情要住疗养院的,一般都应当在本地本省安排解决;少数需要到外地外省去疗养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办理,坚决不准长期住在饭店或招待所,更不许随身携带医务人员。
1962年6月5日
关于严格限制到外地休养的报告
国务院:
近年来国家机关司、局长以上干部到外地疗养的人数增加较多,如1960年共有×人,1961年即达×人,增加75.5%,在外地疗养的时间,一般都在三个月以上,疗养费用每人每月最少的是一百多元,有的数百元,还有的住在交际处休养,费用开支则更大。其中,有的是因病愈后经医院建议到疗养院疗养的;也有的并不是按病情需要疗养,而是单位组织的照顾和本人的要求,叫医院给开证明书;甚至有的事先根本不通过医院,即自行到外地去休养,以后又叫医院给补开证明;也有的单位把休假的干部也要安排在疗养院疗养。根据目前疗养院的床位紧张情况,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确实困难,而且与精简节约的精神也不符合,在国务院召开招待工作会议后,各地的交际处,招待所都在进行调整,有的省、市本拟关闭一些招待所,但因有高干去休养,不得不保留一部分招待人员(最近旅大市交际处高处长即来京了解暑期高干去旅大休养的情况,以相应的安排服务招待人员),这与招待工作会议的精神是不符的。根据中央精简节约的精神,我们认为在目前国家经济情况比较困难的时期,应严格限制随便到外地去休养,除因病情较重,经常需要医、护人员照顾的,仍可安排在疗养院疗养外,一般的均不介绍去疗养院,由各单位在北京予以安排和照顾,定期的到医院去检查和治疗,这样既可使干部同样得到休养,恢复健康,又可节省很多经费(如往返差旅费、住院费等)。把有限的钱,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现在暑期即到,到外地疗养的人数日渐增多,急需做安排。
以上意见如认为可行请批转中央国家机构各部门。
196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