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7年0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7〕2号
施行日期1997年01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财政部《关于1995年以后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优惠政策的函》(财地字〔1996〕26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1996年至1998年的三年内,对黑河、绥芬河、珲春、丹东、满洲里、二连浩特、伊宁、塔城、博乐、畹町、瑞丽、河口、凭祥、东兴等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1995年两税应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减去1993年两税应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实行定额返还的政策。具体办法由你们商有关方面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