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6年06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6〕19号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6年6月26日 证委发〔1996〕19号)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石化股份公司申请实施增发H股的报告》(中石化〔1996〕办字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H股6.5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二、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H股后的总股本为72亿股,其中国家股40亿股,占55.6%;A股8.7亿股,占12.1%;H股23.3亿股,占32.3%。
三、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增发H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并将增发H股和发行后交易情况及时报送我委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