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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救灾援助和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1〕20号

施行日期1991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1991]20号 1991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单位:

安徽、江苏等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后,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代表政府向国际社会发出支援灾区的紧急呼吁,已经引起很大反响。港澳台地区各界广大群众以及知名人士和海外华人,积极踊跃捐赠款物;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以及部分外国政府,也陆续提供了一些援助和捐赠。为把境外援助、捐赠款物管好用好,特作如下通知:

一、 要严格使用范围。救灾援助和捐赠的款物必须真正用于救灾。除定向捐赠外,一律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生活和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二、 对境外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代表国务院归口管理,统一平衡。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收到定向援助和捐赠的款物,可直接拨给指定的灾区,同时通报民政部,以便掌握捐赠总额。非定向的款物,统一转交民政部,由民政部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分配。

三、 凡收到境外援助和捐赠的款物,都要及时向援助、捐赠者发出收据和感谢信,通报使用情况。此事分别由接收部门和受援省办理。转民政部接收、分配的,由民政部负责办理。各有关方面对援款援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要严格交接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增加透明度。各口岸对进关的援助、捐赠物资,要尽快免费检验,尽快转运,所需运费从中央财政掌握的民政生活救济款中支付。

四、 严格组织纪律。境外救灾援款,由中国银行按照当天的牌价,兑现成人民币结账支付。如确需进口少量国内不能生产的救灾物品,经民政部核准后,可申请按牌价兑换外汇,按正常渠道进口,海关予以免税。对受援物资,必须无偿发给灾民,不得变相转卖,更不得倒卖。对贪污、挪用、私分援款援物和弄虚作假等行为,必须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五、 加强组织领导。凡有接受境外救灾援助和捐赠的地区,各级政府应对援助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部门间要明确职责,互相支持,密切协作。要以极端负责的精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可打破常规,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监察、审计部门对各个环节的工作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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