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0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3〕14号
施行日期1993年02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经贸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经贸部〔1992〕外经贸管发第725号文件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经贸部所属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合资组建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
二、 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主要经营原油、成品油、石油化工产品及生产上述产品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和国内贸易业务,兼营与石油化工生产、贸易有关的国内外投资、融资业务。
三、 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的章程由经贸部审核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