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5号
施行日期1990年01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解决辽河油田亏损问题的请示》(辽政〔1989〕1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辽河油田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理。
二、 财务关系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上划。财政基数的划转,按规定应以一九八八年地方财政应补贴油田亏损一亿一千万元为基数,考虑到你省的实际困难,同意按零为基数,但油田一九八八年的一亿一千万元亏损仍由地方财政解决。
三、 辽河油田上划后,产品税按国家规定地方和中央财政三、七分成,并相应调整财政基数。
四、 油田应上交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及国库券、特种国债等项收入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划转。
五、 油田生产的各种油气产品,按有关规定由国家统一分配。盘锦防水卷材厂生产所需沥青仍按原协议执行。油田的物资供应按现行渠道不变。
六、 油田的劳动工资指标和干部管理相应划转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请你们抓紧与有关部门办理划转手续。
国务院
一九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