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桂林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1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110号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调整桂林市辖区的请示》(桂政报[1996]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桂林市郊区更名为雁山区。

二、 同意对桂林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作相应调整。

扩大叠彩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大河乡、穿山乡的清风村划归叠彩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凤北路。

扩大秀峰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甲山乡划归秀峰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西凤路。

扩大象山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的二塘乡,柘木镇的同心、平山两个村和穿山乡的安新村划归象山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银锭路。

扩大七星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穿山乡(不含清风、安新两个村)、朝阳乡划归七星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马坪街。

雁山区辖原郊区的雁山镇、枯木镇(不含同心、平山两个村)、大埠乡、草坪回族乡。区人民政府驻雁山镇。

三、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所需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