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11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112号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26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建议将对港开放航空口岸扩大至澳门的请示》(民航总局〔1995〕3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目前我国内地限飞香港地区航线的航空口岸增飞澳门地区航线,由我国籍飞机飞行。
二、 原则同意澳门航空公司由澳门飞我国内地航空口岸,具体事宜由民航总局商有关部门在航空协定谈判中确定。
三、 今后审批我飞香港地区航线的航空口岸包括飞澳门地区的航线。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