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7年04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7年04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从理论到实践都有新的发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时期之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党的各级组织和全党同志一定要提高对民族问题的认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发展当前的好形势,推动民族工作不断前进。
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切实贯彻落实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切实执行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充分尊重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照顾自治地方的经济权益,让利放权,支持和带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密切联系和热情帮助少数民族,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不断巩固和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是顺利进行四化建设和改革的保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共同理想,则是加强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经常地、深入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观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动员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地为把我国建设成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民委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至十一月三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民委主任(扩大)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央书记处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民族工作的指示。习仲勋同志听取了会议情况汇报并作了重要讲话。与会同志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指示精神的基础上,研究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重点是有关指导思想方面的问题和一些重大的实际问题。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民族工作的几个重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 民族工作的形势和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
建国以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制定了正确的民族政策,指导民族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有过失误,犯过错误。十年动乱期间,党的民族政策破坏殆尽,民族工作基本上被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族工作,恢复和制定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党中央还对各自治区和一些多民族省的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一九八一年,中央书记处批准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确定了党的民族工作的总方针,这就是:“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一九八二年,党的十二大强调指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一九八四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颁布了 《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几年来对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所有这些,推动了整个民族工作,使其从理论到实践都有新的发展。这个时期是建国以来最好的时期之一。
──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拨乱反正,纠正“左”的错误。否定了“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平反冤假错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民族政策,使民族工作重新走上了健康的轨道,大大调动了各族人民的积极性,恢复和发展了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三中全会以来,新建两个自治州、四十一个自治县。现在,全国共有五个自治区、三十一个自治州、一百零五个自治县。另外,还恢复和建立了二千九百四十四个民族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表彰大会,总结交流了各族人民团结合作、共建两个文明的先进事迹和经验,表彰了一批勇于改革、带头致富的先进典型,促进了民族工作的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六五”期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百分之九点七,超过了前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平均每年增长百分之六点六的幅度;城乡居民实际消费水平每年增长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民族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都有较快发展。一九八五年同一九八○年相比,少数民族的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分别增加了百分之一百一十八、百分之十八和百分之二十七,民族自治地方的病床数增加了百分之十九点四。现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安定,民族团结,各项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呈现出一派奋发兴旺的景象。
当前,民族工作的主要问题是: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还落后,经济效益差,贫困面较大。全国少数民族中大约有一千五百万人的温饱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在民族关系上,仍然存在着一些影响安定团结的因素。在贯彻 《民族区域自治法》,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为了继续发展民族工作的好形势,逐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必须坚定不移地、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根据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二、 切实把经济工作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
经济建设是全党的中心任务,也是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在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消除以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少数民族地区繁荣进步的根本途径,也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物质基础。各级民委要把经济工作放在首位,积极主动地参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工作。
(一)致力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化。
民委参与经济工作的基本作法应当是:围绕发展商品经济和脱贫致富,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力求透彻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特点,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的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报告和建议,协助经济部门和地方,因地制宜地做好经济工作。为此,就要在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及其变化上花力气、下功夫,切实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特点、产业特点和民族特点。从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特点看,北部多为干旱半干旱区,西部的青藏高原是高寒地区,中南、西南多为岩溶石山区。这些地区发展种植业困难较多,但却具有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经济的有利条件。从产业特点看,北部、西部绿洲农业占的比重较大,草原畜牧业基本上都在少数民族地区;南方和北方的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林业资源丰富,有多种经济林木和土特产品;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能源、矿产、建材和原材料加工业前景广阔。从民族特点看,五十五个少数民族的发展程度很不平衡,有些在解放初还处于农奴制、奴隶制,甚至原始社会末期。经过社会改革,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根本改变了,其他方面的情况也有很大变化,但许多少数民族生产力水平仍然很低,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基本上处于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状态。只有真正认识了少数民族及其地区特点并及时掌握其变化,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使党的大政方针在少数民族地区具体化。在这方面,民族工作部门是大有可为的。
(二)在全局的发展中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发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深入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切实管好用好各种支援资金,努力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内部活力,加快商品经济的发展。要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订本地区的最佳发展战略和规划,并选择一些关键项目,有计划地建设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商品基地和专厂,形成自己的“拳头”和“龙头”,使制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真正能够得到贯彻和落实。在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内部活力和优势的同时,需要国家在宏观上加以调节,在布局上统筹安排,做到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以利于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农、林、牧、矿、建材和某些原材料工业等优势产业,以及有原料又有发展前途的加工业,应适当增加投入,多摆一些既有利于全局,又能带动当地发展的项目。对现有企业,要加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并通过税收、价格、利润、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解决客观上存在的“级差效益”问题,提高其产品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不论是现有企业或新办企业,都要注意吸收和培养少数民族职工,采取多种形式带动群众致富,同当地少数民族共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对于仍然处于贫困状态,特别是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少数民族群众,应当加强扶持,具体制订脱贫计划,力争在“七五”期间基本解决温饱问题。
(三)大力开展横向联系。
这是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促进民族交往和进步的重要途径。发达地区应当继续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这是一项历史使命,应当坚持做好。同时,在自愿结合、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横向联系。通过横向联系,互通有无,取长补短,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鼓励各种人才特别是能工巧匠等适用人才,到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各种经济技术活动。这样做,就可以把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原材料优势同发达地区的资金、技术优势结合起来,促进少数民族在竞争中不断进步,在联合互助中加快发展。
(四)积极发展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
我国绝大多数陆地边境和部分沿海,是少数民族地区。有二十多个少数民族与国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大多信仰同一宗教,历史上就有经济文化联系。还有几十万少数民族人口侨居国外。我们应当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和当前有利的国际环境,根据我国的国别政策,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边境贸易,开展边民互市和民间友好往来,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兴边富民,巩固边防。新疆、西藏、云南等省区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具有对外开放的优越地理条件,又有丰富的地下、地上资源和独特的旅游资源,进一步搞好开放,就能把某些劣势变为优势,加快经济的发展。我们建议:在这些地区选择一些条件好的地方,借鉴国际上设立内陆开发区和边境自由贸易区的作法,采用我国沿海对外开放地区的一些政策措施,作为进一步开放的试点,探索加快发展的经验。然后,再进一步研究振兴南、北丝绸之路,扩大对外交流的新途径和政策措施。
三、 大力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党中央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指示,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必须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根据少数民族的情况,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和增强民族团结的爱国主义的正面教育。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关系到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关系到各族人民的前途和命运。在党的领导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各民族发展进步、共同繁荣的唯一正确道路。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只能把中华各民族拖向民族分裂和遭受奴役、压迫、剥削的深渊。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和少数民族的情况,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在县级以上机关的各族干部职工和群众中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正面教育,尤其是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的爱国主义的正面教育。
(二)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
民族团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共同理想,则是加强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基础。在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中,都要经常地、深入地进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并把实现共同理想的教育和增强民族团结的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努力创造一种各民族友爱、信任、和谐的环境和气氛,动员各族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强,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以及行业、企业、个人相互之间,在扩大联系和交往的同时,在经济利益和风俗习惯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摩擦和矛盾,有些已经影响到民族关系。对此,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现在,我国各民族的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对于民族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应当采取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积极疏导的方法加以解决。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客观存在的,在 《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写了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我们要大力宣传和树立无产阶级的民族观,注意克服资产阶级的民族观,按照法律和党纪、政纪办事。总结历史的经验,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必须慎重从事,从有利民族团结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要轻率地扣这个帽子或那个帽子。对于违犯党纪、政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个别严重破坏民族团结、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处理。
(三)积极开发智力,培养人才。
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加快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培养人才,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既是长期的任务,又有相当的紧迫性,应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人口稀少,生产、生活条件差,随着生产的发展,需要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方式。同时,应当力求通过改革,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工作,适应民族地区的情况和四化建设的需要。要在统一规划下,组织讲师团、科普队、文艺队、电影录像队、医疗队等,深入到群众中去,既传播科学文化知识、防病治病,又为当地培养适用人才。要把民族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努力办好。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居住很分散的边远山区和牧区,应切实办好寄宿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班);由于少数民族之间差异很大,实行义务教育制的时间,应当允许有先有后,要讲究质量,不要片面追求入学率;要下决心办好民族大专院校,积极发展师范学校和其他专业技术学校,举办各种层次的培训班,培养更多更好的建设人才。
(四)树立新观念新风尚。
我国各民族之间,历来有密切往来、合作互助的优良传统,各民族也都有许多传统美德。但是,由于相当多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长期处于封闭状态,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安于现状、平均主义、公吃公喝、轻商鄙利等思想和习俗,仍然比较严重地束缚着人们的头脑,给开放、搞活、发展商品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所以,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既要尊重和发展一切优秀健康的文化、习俗和丰富多彩的民族形式,发扬艰苦奋斗、勤劳节俭和相互信任、相互学习、和睦相处、亲密合作的优良传统;又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树立开放、改革的观念,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讲效益、讲竞争、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勤劳致富的观念;还应在广大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采取耐心疏导、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方法,由群众自己逐步改变阻碍进步的旧思想旧习俗,使各个少数民族真正成为开放的民族,奋发进取的民族。
早在民主改革时,就废除了少数民族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但是残留的封建宗法观念和封建迷信思想,仍然阻碍着民族的进步,妨害经济文化的发展。近几年,有的人利用残留的封建思想,曲解宗教政策,摊派钱财,搞封建迷信活动;有的人利用宗教干涉教育、婚姻和司法。这都是违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也是法律所不许可的。在精神文明建设,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等工作中,必须教育和依靠少数民族的广大干部和群众,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的毒害,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妇女的权益。对于企图恢复早已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的非法活动,要坚决制止。
四、 认真贯彻执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
邓小平同志一九八○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一九八四年颁布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总结和概括了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是正确处理国家和自治地方、汉族同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法律。认真贯彻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巩固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多方面协同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受到各族人民的热烈欢迎。有些自治区、自治州和多民族省,已经制订或正在制订自治条例或实施细则,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有关部门和许多地方,还没有根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制订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条例、规定或措施;有些现行政策和规定,同 《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没有很好地协调起来。不少民族自治地方认为,有些部门对他们的自治权利尊重不够,尤其是没有充分注意其经济权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民族区域自治法》,建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自治法的有关条款和各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实施自治法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切实保障自治地方能够行使各项自治权利。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把自治法的精神同本地的实际结合起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保证自治法能够落到实处。
(二)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点是处理好经济权益。
应当根据自治法的规定,在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处理好国家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利益。在放权和适当让利上,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除继续落实和完善财政、民贸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外,在固定资产投资、税收、信贷、价格、外贸等方面,也应研究制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优惠政策。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凡是能够下放给自治地方的企业,应当下放给地方管理。不宜下放和新办的企业,要照顾地方和群众的经济利益,返还一部分税利,注意招收当地职工,并采取培训人才、扩散某些产品、零部件等多种形式,带动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群众致富。自治地方应当热情支持、保护和帮助各部门在本地兴办的各种企业,组织地方企业和群众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发展横向联系,在服务和联合中加快自己的发展,
(三)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在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要积极培养、配备具备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首先,应当放手使用现有的少数民族干部,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各自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同时,要认真抓紧对各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办法,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少数民族干部要努力提高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密切联系群众,特别是本民族群众,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同心协力,做好工作。为解决少数民族干部来源少、数量不足的问题,今后除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转业军人外,经与劳动人事部门协商同意,可以从工厂、农村和牧区,择优招聘一些思想道德素质好、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知识青年,充实干部队伍。
五、 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
我国杂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约一千八百万,几乎遍布每个县、市。杂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认真做好。几年来,杂散居民族工作成绩很大。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他们人口少,居住分散,往往容易被忽视;注意他们的特点不够,执行政策有“一刀切”现象;很多地区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低于当地汉族的发展水平;歧视少数民族,不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民族感情,导致民族纠纷的事时有发生。
杂散居地区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时,应当根据自己的特点,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城市少数民族工作。
全国散居在城市的少数民族约六百万人,每个大中城市都有比较多的少数民族成分。各级政府要重视少数民族工作,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城市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各种专业人才比较集中,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联系和较大的影响,要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支边工作,扩大对外联系。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产业特长,发展工艺品、民族特需商品、清真饮食业等工商业。对当前遇到困难甚至濒临倒闭的清真饮食企业和部分民族特需用品企业,要订出保护性措施,加以扶持,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竞争能力,求得稳步发展。要适当增设清真食品网点和医疗、文化设施。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街道,要注意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二)重视民族乡的工作。
全国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有六百多万。民族乡是不同于一般乡的基层政权,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注意他们的特点,帮助和扶持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给予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超收部分应全部留给当地,分配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和专项资金时,应适当照顾。
(三)重视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赫哲、俄罗斯、德昂等十一个少数民族的工作。这些民族人口很少,更要注意认真贯彻民族平等政策,搞好团结。在经济、教育、文化事业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使他们在民族大家庭中共同发展繁荣。
六、 加强各级民委的建设,充分发挥民委的作用。
国家民委是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职能部门,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地方民委是同级政府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政领导机关的参谋和助手。各级民委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加强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
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担负着新的任务,具有新的内容、新的特点。因此,不论新、老民族工作者,都必须努力学习。新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以及为适应民族工作而必须具有的其他方面的知识。原来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也需要更新知识,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在学习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民族情况结合起来,把党的方针、政策、措施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结合起来。为了提高民委系统各级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除了坚持在工作中、实践中学习外,拟采取短期轮训和离职学习等办法,分级负责,在“七五”期间把各级民委的干部培训一遍。
(二)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
调查研究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与决策的依据。建国初期,在党中央的关怀领导下,对少数民族的情况进行过一次规模可观的系统调查,起过重要作用。为了做好今后的民族工作,拟在今后二三年内对我国少数民族的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进行一次比较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各级民委的负责干部要带头联系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进行实地考察。在做好国内调研工作的同时,还要了解和研究世界主要国家的民族情况和理论、政策,以开阔视野,广泛借鉴,促进国内的民族工作。
(三)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听取他们对民族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在教育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方面,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当前需要认真办好的几件事。
民族工作的任务很重,民委要做的工作很多。除了做好日常的各项工作外,我们打算在今后一个时期集中力量办以下几件事:
──积极参与筹备和开好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并对发展边疆少数民族经济问题做些调查研究。
──会同全国人大民委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密切配合,有重点地检查一次 《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情况。帮助一个自治区、两个自治州、三个自治县制订实施条例;帮助几个民族乡制订工作条例。
──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联系和智力支边活动。
──协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报告。
──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于今年底或一九八八年初,召开一次全国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先进人物表彰大会,表扬先进,交流经验,推动民族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