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5〕25号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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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4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5〕25号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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