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7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使用飞机进行人工降水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73年05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3年05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各地在抗旱斗争中,要求派飞机进行人工降水日益增多。为加强使用飞机的计划性,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现对人工降水使用飞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目前,人工降水尚处在试验阶段。使用飞机进行人工降水,必须用于旱情较重的主要产粮区和经济作物区,对于一般干旱地区,主要是组织当地群众解决抗旱问题。

二、 人工降水飞机任务,应以民航为主担任,根据各地干旱情况适时安排。在民航飞机无力承担时,视情况由空军派出飞机。

三、 各省、市、自治区使用飞机进行人工降水,应根据长期天气预报,拟制使用飞机计划上报,经国务院农林部汇总后,其中使用民航飞机的计划,径商民航总局安排。使用军用飞机,须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四、 使用飞机进行人工降水,要注意节约飞行架次,缩短飞机停留时间。研究改进催化剂、喷洒器的性能,不断提高人工降水效果。

五、 加强对人工降水飞机的飞行管制和各项保障工作,人工降水飞机,一般不要进入空中禁区和边境地区,切实保证飞行安全。飞行组织指挥,由所在大军区空军负责。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