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73年05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3年05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各地在抗旱斗争中,要求派飞机进行人工降水日益增多。为加强使用飞机的计划性,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现对人工降水使用飞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目前,人工降水尚处在试验阶段。使用飞机进行人工降水,必须用于旱情较重的主要产粮区和经济作物区,对于一般干旱地区,主要是组织当地群众解决抗旱问题。
二、 人工降水飞机任务,应以民航为主担任,根据各地干旱情况适时安排。在民航飞机无力承担时,视情况由空军派出飞机。
三、 各省、市、自治区使用飞机进行人工降水,应根据长期天气预报,拟制使用飞机计划上报,经国务院农林部汇总后,其中使用民航飞机的计划,径商民航总局安排。使用军用飞机,须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四、 使用飞机进行人工降水,要注意节约飞行架次,缩短飞机停留时间。研究改进催化剂、喷洒器的性能,不断提高人工降水效果。
五、 加强对人工降水飞机的飞行管制和各项保障工作,人工降水飞机,一般不要进入空中禁区和边境地区,切实保证飞行安全。飞行组织指挥,由所在大军区空军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