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大兴安岭汗马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1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11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6年11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河南、湖南、四川省人民政府,农业部、国家环保局:

国务院同意建立内蒙古大兴安岭汗马,黑龙江五大连池、洪河,河南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湖南张家界大鲵,四川小金四姑娘山、攀枝花苏铁等7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大兴安岭汗马等7处自然保护区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一步加强保护和管理,对于保护我国濒危物种资源和地质遗迹,维护该地区生态平衡,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抓紧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逐步增加投入,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精干的管理机构,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统一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把自然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