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7〕114号
施行日期1997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排列顺序通知如下: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港”。
二、 在全国行政区划序列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列在台湾省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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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5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7〕114号 施行日期1997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排列顺序通知如下: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港”。 二、 在全国行政区划序列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列在台湾省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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