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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02〕5号

施行日期2002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松材线虫是重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病是世界上最具危险性的森林病害,寄主植物感染松材线虫病后40天即可死亡。松材线虫病已对我国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使我国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外贸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安全和造林绿化成果,促进我国经济和生态建设稳步发展,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严重发生和扩散蔓延的势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增强对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自1982年我国首次发现松材线虫病以来,经过各级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我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效地减缓了松材线虫病的扩散蔓延速度,局部地区取得显著成效。但在防治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松材线虫病危害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存在麻痹侥幸心理和畏难厌战情绪,措施不力;有些地方对疫情监测不力,发现不及时,贻误了防治时机;疫区和疫木管理不严,非法经营、加工运输疫木现象屡禁不止,疫情人为传播扩散蔓延的现象较为严重;防治资金渠道不畅,投入严重不足,影响了防治工作的进度和成效。

松材线虫病传播途径广,蔓延速度快,防治难度大,且我国松林分布区均具备松材线虫病发生流行的条件。目前,我国松材线虫病发生危害的形势异常严峻,新疫点不断出现,发病面积不断扩大,危害程度不断加重,已直接威胁到我国5亿多亩松林和一批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重点生态区的安全。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多次在口岸截获到随进口木材和木质包装材料携带的松材线虫,表明该病从境外传入我国的危险性仍在不断增加。如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遏制,我国森林资源将遭受毁灭性的危害。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松材线虫病危害的严重性和开展预防除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认真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二、 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管理,进一步加大疫区除治工作力度

认真做好防治区划,严格疫区管理。根据全国松林资源分布状况、松材线虫病的传播规律、林木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区域、发生危害状况等因素,将全国有松林分布的地区分别划分为松材线虫病疫区、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疫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市、区、旗),必须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将其划定为疫区,并予以公布。不按要求划定疫区的,由国家林业局划定并公布。经综合治理达到拔除要求的,由当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撤销疫区的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国家林业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撤销。

加强疫区封锁,严格疫木管理。疫区严禁擅自采伐松木。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进行松木商品材采伐;未发生的乡镇,需进行松木商品材采伐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采伐的松木均按疫木管理,经除害处理合格后,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并经调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运。要加强疫区检疫封锁,严防疫情扩散蔓延。重要交通道路要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严格检疫检查。疫区内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不得擅自运出疫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区内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松木。

建立限期拔除疫点制度,对新发生的疫点、孤立疫点和危险性大、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要限期拔除。新发生疫区要做到当年发现,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要在3年内做到基本拔除。国家林业局要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每年下达松材线虫病的除治任务,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任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限期拔除。疫点拔除后,要继续进行跟踪监控,开展综合防治,巩固拔点成果。

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疫区除治工作。疫区除治是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应予以高度重视。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除治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除治工作。必须采伐的疫木,要坚持先封后伐的原则,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决定采伐量,由专业队统一采伐。要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综合措施降低松褐天牛虫种群密度,同时要采取综合性营林措施,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有计划地由外向内对现有单一松林进行改造,确保疫区除治效果。

三、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抓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

在抓好疫区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未发生区的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预警体系、检疫检验体系和检疫隔离试种苗圃的建设,切实搞好监测和检疫工作,做到除治和预防并重,彻底扭转重除治、轻预防的被动局面。

加强监测普查,建立疫情监测普查和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专业监测队伍,确定重点监测区域,开展常年定点监测和定期疫情普查,建立健全监测和普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制度。新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和除治工作,并在一周内报告国家林业局。

加强检疫封锁,防止疫情扩散。要以《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检疫执法,严禁疫木及其木质包装材料的非法经营和流通。木材检查站和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要加强对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查,发现非法调运疫木的,必须依法扣留,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不得补开《植物检疫证书》。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加强对调入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加强调运信息的及时传递。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配合,严防境外疫情的传入。

突出重点,切实做好重点预防区的预防工作。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别保护的区域,必须划定为重点预防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行重点预防。重点预防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预防方案和治理预案,在重要交通路口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认真进行检疫检验,严格限制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入。在传播媒介昆虫成虫羽化期,要限制载有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交通工具过境。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开展疫病监测预防,综合运用生物、化学和物理等方法,降低松褐天牛种群密度。同时,要积极调整和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分抗御病害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松材线虫病的传播。

四、 加大科技支持力度,提高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科技含量

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要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要组织科研、教学、生产部门的专家,针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力争取得较大进展和突破。要对现有的成熟技术进行组装配套,加快生物防治、化学防治、遥感监测、疫木除害处理等实用技术的完善和推广应用,依靠科技进步解决防治技术难点。要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防治手段。要大力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防治工作的科技水平。

五、 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提高防治成效

增加投入是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关键。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与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能力。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有效的使用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制度和专项审计制度,严禁挤占和挪用防治专项资金,确保投资效益。对因松材线虫病而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群众,要给予适当救助。

六、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防治责任

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工作是地方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或除治领导机构或指挥机构,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防治责任。要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并在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的预防和除治方案,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相邻省区间、疫区和非疫区间要加强配合,实行联防联治,确保除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部门在承运或邮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松材线虫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针叶类植物及其产品,必须严格实施入境检疫,并加强与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沟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指导,积极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及时组织开展疫情调查并报告疫情。要认真制订防治计划和措施,积极组织开展防治工作,并加大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其所属森林和林木的预防和除治任务。

要建立通报奖惩制度。对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林业局或省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组织领导不力、没有落实预防和除治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监测不力、检疫执法不严、隐瞒疫情,贻误防治时机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非法经营加工利用疫木、使用疫木包装材料,造成疫情人为传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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