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5〕民四他字第27号
施行日期2015年08月31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2015]265号《关于请求调整涉外商事案件管辖的请示》收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及全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关于对你省具有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的意见,由你院就上述事项制定通知加以明确,并报我院备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