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9年09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监机构字〔1999〕95号
施行日期1999年09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安徽省证券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市蒙城路营业部的报告》(皖证[1999]1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清理证券交易中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35号)和《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安徽证券交易中心改组为证券营业部后并入你公司。
二、 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配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理安徽省证券交易中心撤销手续,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改组筹建证券营业部工作。筹建完毕,经合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验收合格后,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
三、 筹建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