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8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76号
施行日期1992年08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与香港辰达集团公司在香港合资开办北辰(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京政文字〔1992〕4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与香港辰达集团公司在香港合资开办北辰(香港)有限公司。有关设立公司的合同及经营范围、内派人员编制等具体事项,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