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4〕13号
施行日期1994年02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内贸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为保证国内市场供应,国务院决定对1994年进口粮食、棉花、食用油、食糖、化肥、农药等商品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小麦进口关税实行零税率,进口增值税征收后全部返还;中央进口小麦400万吨,财政每斤补贴0.042元。对棉花进口关税实行零税率,进口增值税征收后全部返还;财政每担补贴30.62元。对豆油进口关税实行零税率,棕榈油进口关税减半计征。对食糖进口关税减半计征。对钾肥、磷肥、尿素进口关税实行零税率,进口增值税征收后全部返还,如退税后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则酌情少返还进口增值税。对农药和农药中间体进口关税实行零税率,进口增值税征收后全部返还。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