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议价粮食收购和地区之间粮食调剂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3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目前,一九八八年度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经各地努力,已基本完成。今后一段时间,要继续抓紧完成“议转平”和合同定购的扫尾工作,特别要抓紧议价粮食的收购,同时搞好地区之间的粮食调拨与调剂,安排好城市供应和灾区人民生活。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凡未完成粮食合同定购和“议转平”任务的地区,一定要抓紧收购,做好工作。已经完成合同定购和“议转平”任务的地区,要继续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抓紧时机,搞好议价粮收购工作,完成商业部下达的议购建议数。农民手里有余粮,能够多议购一些粮食的,要争取多购。

二、 在保证完成国家大米“议转平”调拨计划和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代购的大米调拨的前提下,议价大米和东北三省及内蒙古的大豆,原则上应当在地区之间放开搞活,打破地区封锁,疏通流通渠道,保证粮食调剂顺利进行。具体办法由各生产省、自治区、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并报商业部备案。

三、 地区之间议价粮调剂价格,仍以对农民的议购价格为基础,加必要的费用和合理利润,从严掌握。产区和销区都不得任意抬高价格。省间“议转平”大米的调拨价,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具体价格由调拨双方协商确定。

四、 商业部和有关粮食生产省,要积极筹建国家领导下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同时要继续采取交易会等形式,有组织有秩序地搞好地区之间议价粮食的调剂。

五、 粮食运输,仍要坚持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国家调拨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议价粮的运输。除其它品种已有规定外,大米和东北三省及内蒙古大豆的运输办法由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拟定下达执行。

以上各项,请贯彻执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