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1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7〕100号
施行日期1997年11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7]10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萍乡市上栗区、芦溪区撤区设县的请示》(赣府文(1997)37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萍乡市上栗区,设立上栗县,以原上栗区的行政区域为上栗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上栗镇。
二、 同意撤销萍乡市芦溪区,设立芦溪县,以原芦溪区的行政区域为芦溪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芦溪镇。
上栗县、芦溪县由萍乡市管辖,其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