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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萍乡市上栗区、芦溪区设立上栗县、芦溪县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3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1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7〕100号

施行日期1997年11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7]10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萍乡市上栗区、芦溪区撤区设县的请示》(赣府文(1997)37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萍乡市上栗区,设立上栗县,以原上栗区的行政区域为上栗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上栗镇。

二、 同意撤销萍乡市芦溪区,设立芦溪县,以原芦溪区的行政区域为芦溪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芦溪镇。

上栗县、芦溪县由萍乡市管辖,其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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