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改为公司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3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5年0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5〕4号

施行日期1985年01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要求将“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改为“公司”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答复如下:

一、 同意“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更名为“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并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除原有的业务范围外,可以经营一定范围的进出口业务,由国家拨付不超过一千万元的资本金(包括一定数量的外汇额度)。公司开业的头三年免征所得税。

二、 关于公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范围、拨付资本金具体金额以及建立外汇帐户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银行给予优惠贷款等事宜,请全国工商联分别与经贸部、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具体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