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6年0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6〕15号
施行日期1996年02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我区继续进行乡级太阳能广播电视收转站建设的请示》(藏政发〔1995〕82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区继续建设600座乡级太阳能广播电视卫星收转站,所需5000万元资金由国家计委今明两年安排下达,包干使用。对这笔资金要专款专用,明确责任,保证用于乡级太阳能广播电视卫星收转站的建设。请你区会同广播电影电视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投资效益。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