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9〕32号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三月五日《关于请批准设立南京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函》(苏政函字〔89〕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驻北京办事处,编制不超过七人,所属编制在南京市人民政府编制内解决,其它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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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南京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30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9〕32号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三月五日《关于请批准设立南京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函》(苏政函字〔89〕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驻北京办事处,编制不超过七人,所属编制在南京市人民政府编制内解决,其它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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